著作权法上的“相似”
更新时间:2017-11-28 17:43:41•点击:次 • 企业动态
近年来,伴随影视剧的大热和IP多元开发模式的流行,高质量作品的市场热度越来越高。然而,有关作品抄袭的言论以及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舆论热点。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对“抄袭”的定义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此外,“剽”定义为抢劫、掠夺,“窃”定义为偷。因此,“剽窃”指的是抄袭窃取(包括别人的著作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在著作权法的维度上,抄袭和剽窃是等同使用的概念。那么,何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呢?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雷同或相似,需要先后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第一,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第二,雷同或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
就谋篇布局而言,司法判定中一般将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纳入思想范畴而排出在受保护的具体表达之外。
就故事桥段而言,案件素材作为一般事实,本身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专有,只有作者将素材进行编辑、加工和再创作后形成文字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始的案件素材即使是苦心收集,无论是被单独公开还是写入作品后随作品公开,都不能因后来作品使用了相同素材而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但如果后来作品直接使用了之前作品作者对素材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后的内容,那就该另当别论,应归属于对作品独创性部分的抄袭了。
就人物关系而言,需要在个案中观察该人物关系是否具体到了被充分描述的程度。如果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只是在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政商关系这样的抽象层面相同,则不应认为两部作品属于具体表达上的相似,但如果该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人物关系的相似是落实到了人物的具体形象或性格,矛盾发生的具体场景或表现等层面,那显然属于独创性表达上的相似了。至于人名,则不应独立作为判定相似的元素,而应结合其他表达上的相似共同考虑。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对“抄袭”的定义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此外,“剽”定义为抢劫、掠夺,“窃”定义为偷。因此,“剽窃”指的是抄袭窃取(包括别人的著作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在著作权法的维度上,抄袭和剽窃是等同使用的概念。那么,何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呢?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判断作品是否属于法律上的雷同或相似,需要先后从以下两个步骤展开:第一,原告当事人提出的被侵权内容是否属于表达。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如果被诉内容乃抽象的思想,则不属于作品范畴,亦无需比对是否构成雷同或相似;第二,雷同或相似之处是否构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仅为一般事实或信息,也不能视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
就谋篇布局而言,司法判定中一般将抽象的故事主线、主题思想、题材角度和叙述方法纳入思想范畴而排出在受保护的具体表达之外。
就故事桥段而言,案件素材作为一般事实,本身不能在法律上实现专有,只有作者将素材进行编辑、加工和再创作后形成文字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始的案件素材即使是苦心收集,无论是被单独公开还是写入作品后随作品公开,都不能因后来作品使用了相同素材而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相似”,但如果后来作品直接使用了之前作品作者对素材取舍、选择、设计或组合后的内容,那就该另当别论,应归属于对作品独创性部分的抄袭了。
就人物关系而言,需要在个案中观察该人物关系是否具体到了被充分描述的程度。如果文字作品中的人物关系只是在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政商关系这样的抽象层面相同,则不应认为两部作品属于具体表达上的相似,但如果该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等人物关系的相似是落实到了人物的具体形象或性格,矛盾发生的具体场景或表现等层面,那显然属于独创性表达上的相似了。至于人名,则不应独立作为判定相似的元素,而应结合其他表达上的相似共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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