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商标遭拒后起诉被驳回

更新时间:2017-11-27 13:46:13点击: 企业动态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网红papi酱,2015年开始迅速走红。
        据报道, “papi酱”系列商标由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经“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在该系列案件中,该公司将“papi酱”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录制、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等)、第25类(服装,鞋,帽)、第35类(广告等)、第38类(电信)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注册的商标在第9类上与第19182879号“papi”商标、国际注册的第1071421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25类上与第3630646号“PAI”商标、第9934704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5类上与第6541464号“papi”商标、第19415385号“papi资本”商标、国际注册第683237号“PAPI”商标构成近似,在第38类上与第19353802号“PAPI酱”商标构成近似。商评委因此驳回了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类似商标是指虽与他人的 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在字形、图案、读音某方面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即具有一般文化水平和辨别能力以及一般的注意程度之人)混淆,即可认为是类似商标。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不服,其诉称,公司要注册的商标由网红名称“papi”得来,是公司经“中国第一网红”“papi酱”授权申请注册的,“papi酱”商标经姜逸磊多年的广泛良好使用,已经具有了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papi酱”商标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区别较大,并不构成近似,共存于市场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商评委认为的近似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papi酱”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群组,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与各引证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均为“papi”,商评委认定其构成近似并无不当,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