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纠纷案-最高法作出判决

更新时间:2016-12-08 17:11:53点击: 企业动态

        2016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公开宣判:
        一、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的再审申请。

       但根据乔丹体育的消息说:本次系列案共涉及68件商标,其中50件包括乔丹体育日常经营所使用的商标已于2015年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今日宣判围绕乔丹体育正在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图形共10件商标的案件,乔丹体育最终被宣判未来不能使用其中3件不同字体的中文商标。据介绍,这3件商标均为乔丹体育的防御性商标,并非乔丹体育产品或是广告传播上使用的商标,因此并不影响乔丹体育的主营业务,因此中文乔丹商标仍旧可以使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造成影响。

案情回顾:

  2012年,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68件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迈克尔•乔丹此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迈克尔·乔丹所提出的乔丹体育50件涵盖中文、拼音和图形的商标案件做出了终审裁决,维持了乔丹体育50个案件商标的注册,并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审查,而12月8日则是对剩余10件案件的宣判。

  对于最高法的终审判决,乔丹体育在随后发布的微博中介绍,乔丹体育被判决不能使用的3件商标均系注册时间不足5年、在周边其他类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标,对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标均不会构成影响。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本人并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就此次判决结果作出任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