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普宣布起诉海信低价出售夏普电视

更新时间:2017-06-14 17:04:23点击: 企业动态

      鸿海集团(富士康母公司)旗下日本电子产品生产商夏普上周五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对中国海信集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北美市场液晶电视销售的品牌使用权。
      资料显示,夏普此前将北美市场5年的电视品牌使用权授予海信,但现在要求海信停止使用其品牌,并至少赔偿1亿美元。夏普方面的理由是,海信以夏普品牌销售低品质和低价格的产品等违反了合约。
      对此,海信国际营销公司称,海信将积极应诉,并完全遵守双方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继续在北美生产并销售夏普品牌电视产品。而夏普方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因为这是正在争讼的案件,我方无法回答。”
      小编下面给大家普及一下,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权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运用得当,可使企业获益多多。对此,企业应予重视。
      签订商标使用协议时企业可考虑从下述三种类型中选择其中之一: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这种许可方式多适用于被许可人生产能力有限或者产品市场需求量较大的条件下,许可人可以多选择几个被许可人,而每个许可证的售价相对较低,因而是一种“薄利多销”的方式。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独占许可的使用费比其他许可证要高得多,所以只有当被许可人从产品竞争的市场效果考虑,认为自己确有必要在一定区域内独占使用该商标才会要求得到这种许可。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