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司法保护以提高侵权赔偿为目标
更新时间:2017-04-25 15:08:00•点击:次 • 企业动态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下称《纲要》),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八大目标及15项重点措施,称将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等。力争通过五年努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更加突出,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效司法服务。”
最高法院循例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报告的同时首次制定《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中国法院1985年受理首起专利纠纷案件至今已有30余年,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经济发展新理念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知识产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
《纲要》披露,1985年至2016年,中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司法主导、平等保护、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开放发展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为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布局合理的案件管辖制度体系、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以及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弊病,《纲要》列举了多项重点解决措施。
宋晓明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当中承担了主导责任,《纲要》就是从问题导向确定目标导向,主动担当、认领问题,在未来五年目标中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保护良性发展的瓶颈。”
以解决“周期长”问题为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中国长期推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经过30年的发展这种模式暴露出周期长的弊病。
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在专利案件中,若原告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以专利授予单位所赋予原告专利权效力来抗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无法审查行政机关授权的专利权效力问题,被告一旦提出此种抗辩,法院只能告知其请求专利职能机关审查涉案专利效力。行政机关审查后,要作出决定,被告还可以就这个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可能要求专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原告还可以就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其中出现了程序往复、循环诉讼,类似案件有的延宕近十年,不利于合法专利权保护。
对此,《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宋晓明称,最高法院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在审理专利侵权等类似案件中,就专利权效力问题赋予法院审查职能。
《纲要》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被指放纵侵权、阻碍创新。
中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同时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宋晓明表示,希望这一轮《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修改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最高法院2015年在广东设立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基地,其中重要课题是研究如何实现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确定知识产权赔偿额。
2017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法院循例发布知识产权审判报告的同时首次制定《纲要》。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中国法院1985年受理首起专利纠纷案件至今已有30余年,中共十八大以来的经济发展新理念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知识产权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
《纲要》披露,1985年至2016年,中国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92851件,审结766101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从2002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法院受理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4401件,审结39113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从1998年开始单列统计,至2016年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77116件,审结76174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服务大局、改革创新、司法主导、平等保护、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开放发展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为建立协调开放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体系、明确统一的裁判标准规则体系、均衡发展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布局合理的案件管辖制度体系、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体系、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以及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合作长效机制。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的弊病,《纲要》列举了多项重点解决措施。
宋晓明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当中承担了主导责任,《纲要》就是从问题导向确定目标导向,主动担当、认领问题,在未来五年目标中力图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保护良性发展的瓶颈。”
以解决“周期长”问题为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引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来,中国长期推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经过30年的发展这种模式暴露出周期长的弊病。
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是:在专利案件中,若原告向法院提起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被告往往以专利授予单位所赋予原告专利权效力来抗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受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无法审查行政机关授权的专利权效力问题,被告一旦提出此种抗辩,法院只能告知其请求专利职能机关审查涉案专利效力。行政机关审查后,要作出决定,被告还可以就这个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也可能要求专利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原告还可以就重新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其中出现了程序往复、循环诉讼,类似案件有的延宕近十年,不利于合法专利权保护。
对此,《纲要》提出“推动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宋晓明称,最高法院在《专利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建议借鉴国际经验,在审理专利侵权等类似案件中,就专利权效力问题赋予法院审查职能。
《纲要》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公平合理、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让权利人利益得到赔偿,侵权人无利可图,败诉方承担维权成本,推动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赔偿额。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被指放纵侵权、阻碍创新。
中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时大幅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同时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宋晓明表示,希望这一轮《著作权法》《专利权法》修改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最高法院2015年在广东设立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基地,其中重要课题是研究如何实现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确定知识产权赔偿额。
2017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深化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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