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黄酒都能用“绍兴黄酒”

更新时间:2017-10-20 11:26:44点击: 企业动态

      近日,召开的绍兴市黄酒企业行政约谈会及绍兴黄酒商标标识和产品标签的指导意见解读会上,绍兴市对全市77家黄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规范,参照标准则是近日刚刚制定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黄酒商标标识和产品标签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过去许多黄酒行业过去存在的标识不清、标准不严的地方都进行了统一规定。如对能够运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绍兴酒”等商标的企业作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不得在不符合“绍兴黄酒”证明商标使用标准产品上使用相关商标。对已经许可使用“绍兴黄酒”证明商标和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黄酒企业,要求规范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此外,意见还明确调味料酒、烹饪黄酒不得标注为“黄酒”或“绍兴黄酒”。
      证明商标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原产地证明商标,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是一种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另一类是品质证明商标,是证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