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之专利权保护

更新时间:2017-09-26 14:46:16点击: 企业动态

      近日,亚马逊的“一键下单”的专利技术到期,对其他电商来说无疑是好消息,无须再为使用这项功能而支付使用费,而之前这项专利技术使用也为许多电商所诟病,认为此项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那么在中国法律项下究竟哪些支付技术能同时具备安全、高效的功能性需求,又能满足专利技术的申请要求,使得相关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在安全、高效的同时,不逾越专利技术的边界。
      专利权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赋予给专利权人的权利,除非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在专利保护的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一般都不会丧失其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丧失专利权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不按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自愿发表放弃声明导致专利权提前终止的;因违法原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以及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其中专利保护由于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期限。法定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就终止,即该专利技术成为社会共有的资源,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专利权人不再享有独占权,不能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专利申请条件,对于技术方案来说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或者具备两项特征。对于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前提下的条件才能取得专利许可
      对于专利申请客体,我国《专利法》及配套相关规定仅作出宽泛的规定,对于是否符合专利要求,则需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对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等文本的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是否属于符合专利申请要求。
2011年6月13日,日本电通应用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通公司”)宣布,该公司以其在中国大陆的专利被侵权为由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对其他支付机构发出侵权警告函。前述日本电通公司拥有的专利名为“管理交易和清算的方法,通知关于消费动向的信息的方法”,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15日,专利号为ZL200310118825.5,在中国得到授权的技术方案专利的情况为:其权利要求书中对权利要求1是: “一种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该方法使用:发布账单的供应者使用的供应者系统;接收账单的买主使用的买主系统;供应者银行系统,管理供应者的银行账户;买主银行系统,管理买主的银行账户;服务器,通过通信网络与上述供应者系统、上述买主系统、上述买主银行系统及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可通信地连接,所述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上述服务器从上述供应者系统接收由上述供应者系统记载了用于确定是哪个账单的固有识别码的电子账单……”,对该技术方案几乎是所有支付系统的实现路径。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规定,“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在2017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条款中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可看出,仅仅涉及或实质上就是一种算法、游戏规则,并不具备物理实体特征等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问题的关键在于方案整体上是否使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