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皮月饼是否侵权?

更新时间:2017-09-11 15:05:30点击: 企业动态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除了赏月之外,家家户户还要吃一种传统的美食——月饼。不过在吃月饼前做好功课,学会“挑食”,便可兼顾美味与健康,安然度过美好的中秋节。现在大家会更加偏爱冰皮月饼,而不再是传统的莲蓉蛋黄月饼、五仁月饼。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冰皮”已经被大班公司成功注册为商标。月饼业内企业担忧,企业大批量生产的“冰皮”已投入市面销售,如果继续使用“冰皮”二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及市场习惯,企业通常以国家标准的分类为依据,冰皮月饼、五仁月饼、莲蓉月饼均属于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月饼分类之一。同时,根据《商标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及其他特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生产商在外包装上使用“冰皮”如果被判定为侵权,就会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并且极大可能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以及企业生态的不平衡。目前,已有相关企业对“冰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具体结果,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