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演“无间道” 被东家举报

更新时间:2017-09-05 14:06:20点击: 企业动态

    据悉,这几年,随着商业秘密所蕴含巨大利润和竞争力的凸显,围绕商业秘密的攻、守之间,我市一些企业也引发了不少纠纷,泄密者多为跳槽员工,有的自行协商,有的则上诉到法院。为此,市工商局提醒广大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谨防员工上演“无间道”。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近日曝光的十起打假典型案例中,扬州一家电子科技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初查案值达到76.8万元,也是扬州近年查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较大的一起。
    今年3月28日,江阴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向广陵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反映扬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2016年3月,江阴这家公司的业务员杨某、技术员许某等4人,在扬州租赁一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场所,成立了扬州A公司。由杨某任法定代表人,许某等人为股东。  杨某在担任江阴公司业务员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客户信息,案发后仍在该公司工作。许某担任江阴公司技术员期间,掌握了该公司的生产设备等核心技术信息,案发后被公司辞退。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针对如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暂行规定》,并有15个配套文本。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有四种情况可作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由工商部门认定处理。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为不正当获取,仍使用或披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据介绍,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已呈常态,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也将呈上升趋势。在泄露的商业秘密中,涉及“客户名单”的最多,其次为涉及制造企业技术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或方法等的技术秘密。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及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深化知识领域改革,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对于激励企业创新意识和创新激情,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企业自身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能力越高,就越能提前预防泄密事件的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就越少。”该人员表示,作为企业,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万一出现泄密或侵权事件,也能提供足够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