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的代价越来越高

更新时间:2017-05-12 09:48:40点击: 企业动态

    知识产权维权领域曾经流行的一句话道出了权利人维权的尴尬。“赢了官司,丢了市场。”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纵容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如果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会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出现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现象。那么,司法审判如何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
    刑罚与罚金并重发挥审判震慑力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陆续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增长态势,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2015年,河南省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首次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侵权主观恶意较大、情节严重的侵权人,尝试处以高额赔偿。
    法院在审理宗某等28人假冒“金龙鱼”“鲁花”食用油注册商标案时,了解到被告人宗某、黄某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被告人陈某等人在明知宗某、黄某组织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况下,仍从事生产和销售工作,非法经营数额达19249759.5元。法院根据被告人侵权的恶意性和严重性,对宗某等28人分别判处十二年零六个月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达2704万元。
    对于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院在审判中给予了严厉打击。
    法院在审理吴某等9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及美国苹果公司计算机数据,将“水货”苹果手机刷成“行货”牟利一案时,除了依法对被告人判刑外,还对被告人处以441万元的高额罚金。
    法院禁止令让侵权人失去再侵权能力
    因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范某被判处刑罚并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范某没有改过自新,而是重操旧业,假冒好想你枣业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他人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商标的包装袋。
    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时,认定范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撤销其前罪缓刑,与后罪进行并罚,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法院还对范某发出禁止令,禁止范某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对重复进行知识产权犯罪的范某,法院在依法撤销缓刑,判处实体刑并处罚金的基础上,对其职业范围进行限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降低其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开辟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途径
    据了解,法院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路径,用足用好法律手段,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罚力度,有力地遏制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加大惩罚力度遏制侵权作用明显
    相关统计资料显示,2014年以前,全国法院专利侵权案件平均判赔额约为8万元,过低的赔偿额度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侵权赔偿采取的是损害填平原则,侵权人支付的赔偿金主要用于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但是,采取这种赔偿原则往往对侵权人无法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也是导致重复侵权现象发生的原因之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李志军说,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补偿损失,更要惩戒、警示与遏制潜在的恶意侵权与重复侵权。只有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作用。
    近年来,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逐步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额度,有效发挥了司法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定和保护作用。
    “目前,河南省法院不断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工作机制,通过案例引导,促进对权利人的保护。”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行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致其受损时,法院判定侵权人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河南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全面考虑知识产权类型、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获利以及地域经济差别等情况,使司法保护力度紧密契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现象的发生。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无偿使用他人音像作品、美术作品赢利,假冒、仿冒知名商标生产、销售商品,抄袭、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进行了严厉制裁,使“山寨”“傍名牌”等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从知识产权自身来讲,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各个领域,其保护的权利内容、权利边界等都有各自的特点;从保护手段上来讲,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注册登记、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仲裁调解等多个方面,这就客观上需要我们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的工作格局。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加快构建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和国际合作,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和工作合力。